顶楼权益归业主还是物业

日期:2017-12-18 19:30

      民黄女士:去年我购买了一套位于惠州某小区新建楼房顶楼,今年3月,我突然发现自家楼顶上竖起一块广告牌。原来是物业公司将顶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一广告公司,租期为2年。对此,我和其他业主都不知情,我们强烈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该广告牌。但物业公司答复称楼顶的位置归物业所有,物业有权出租,业主无权干涉。我认为我购买的是顶楼,楼顶位置应该归我所有,我和物业公司为此争执不下。请问:楼顶的位置到底属于我所有还是物业所有,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出租楼顶?我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拆除广告牌?

 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全昌春律师回复:首先楼顶的位置既不属于黄女士所有,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。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,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。因此楼顶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,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,建设单位无权处分,物业公司更无权擅自处分。物业公司将该楼顶出租给广告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。

所属类别: 案例分析

COPYRIGHT © 2015南京高度物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06131号
地址: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108号 联系人:陈小姐 电话:025-86497076 传真:025-86497076-810
邮箱:gaodu6969@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