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管理公司禁止封闭阳台,窃贼入室行窃,谁

日期:2017-12-18 19:29

2003年2月,李先生购买了某市阳光花园小区二手房一套,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。为美化小区环境,保持整体协调性,合同规定所有业主不得封闭阳台,由物业公司实行封闭式管理,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李先生与已入住的业主一样被按合同内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,在装修时没有封闭阳台。2003年9月15日晚,两名盗贼进入小区伺机作案,在小区出入口处,保安既未对他们他们进行询问,也未进行相关登记。两人持刀从阳台翻入李先生家中准备实施盗窃,当晚只有李先生父母在家,李父发现后及时报警并大声叫喊,歹徒慌忙之中拿起李先生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匆忙逃走。李母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,被突如其来的盗贼惊吓,导致心脏病发作,经抢救后脱险。事发后,李母就心神不定,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,经鉴定为轻度精神分裂症。2003年12月15日,李先生以物业违反管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,并主张5万元的精神赔偿。法院以物业违约为由,判决赔偿李先生手机损失,但驳回了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要求。

  1、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业主封闭阳台,留下安全隐患,未尽保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美观,禁止业主封闭阳台,留下安全隐患。且在罪犯进入小区作案时,保安怠于管理,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,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  2、业主因物业管理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,无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。业主亲属因受罪犯的犯罪行为的惊吓,最终患上轻度精神分裂症,业主应对罪犯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所属类别: 案例分析

COPYRIGHT © 2015南京高度物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06131号
地址: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108号 联系人:陈小姐 电话:025-86497076 传真:025-86497076-810
邮箱:gaodu6969@163.com